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閱覽、影印文件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 馮宏業 被告凱旋大地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杏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影印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既係引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而為請求,應屬財產權訴訟,且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