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30號原告乙○○
7弄7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土地最新登記簿謄本、查報訴訟標的金額(按土地公告現值乘以請求拆除地上物面積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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