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賴吉梧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 羅錫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石碇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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