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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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8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8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宏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壹包(驗餘淨重肆點肆壹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米白色圓形錠劑壹包(驗餘淨重壹點柒叁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橙色圓形錠劑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貳肆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米橙色圓形錠劑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公克)及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包(驗餘淨重壹點肆叁公克)均沒收銷燬。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伍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至5行「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共5包38顆,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總驗餘淨重9.43公克)」更正補充為「持有第二級毒品5包(共38顆,驗前總淨重合計10.86公克),其中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粉紅色圓形錠劑1包(驗前總淨重4.67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米白色圓形錠劑1包(驗前總淨重2.01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橙色圓形錠劑1包(驗前總淨重1.55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米橙色圓形錠劑1包(驗前總淨重0.91公克)及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1包(驗前總淨重1.72公克),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證據部分增列:本院勘驗筆錄及扣案毒品照片6張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陳俊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取得及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微,其持有毒品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圓形錠劑5包(共38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將扣案圓形錠劑5包予以編號A1至A5,編號A1之部分,驗前總淨重4.67公克,經檢視均為外觀型態之粉紅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4.41公克;編號A2驗前總淨重2.01公克,經檢視均為外觀型態之米白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1.73公克;編號A3驗前總淨重1.55公克,經檢視均為外觀型態之橙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24公克;編號A4驗前總淨重0.91公克,經檢視均為外觀型態之米橙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2公克;編號A5驗前總淨重1.72公克,經檢視均為外觀型態之藍色圓形藥錠,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1.43公克,有該局100年7月29日航藥鑑字第1000090738號鑑定書及本院勘驗筆錄及照片在卷可稽(見100年度毒偵字第2096號偵查卷第44頁及背面、本院卷第4至5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惟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再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5個,有防止上開含第二級毒品成分之錠劑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為供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