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林祖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宇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下列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二)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提出準備書狀繕本,是應提出準備書狀(含證據資料)繕本一份,逕行直接通知他造。
二、以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