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13號
原 告 許詩薇
被 告 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