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煒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66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