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243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辛懿德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辛懿德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債務人之護照號碼及聯絡地址「新北市○○區○○路○○○號」,惟聲請狀內並未就該址與債務人關係之釋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函詢內政部移民署,查無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及該護照號碼入出境相關資料,有該署109年4月9日函附卷可稽;嗣本院於109年5月1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於
109年5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