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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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62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興華 被告宏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華莉 人被告 辜炳華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欣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28日邀同被告林華莉、辜炳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辦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額度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簽立同額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而依系爭借據第3條約定,借款期限為6年,自105年1月28日起至111年1月28日止,撥款後12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13個月起分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另依系爭借據第4條、第5條約定,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75%訂定,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則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原約定加碼年率並加年率2%固定計算,違約金部分之利率亦改按此遲延利率10%或20%固定計算;另被告等人於107年2月23日申請變更原借據還款期限,並簽訂增補約據;又依系爭借款第9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宏欣公司自107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林華莉、辜炳華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增補約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電腦查詢單、臺灣銀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臺灣銀行催繳函及回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戶籍謄本為證(見院卷第6頁至第23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怡萱附表:
(單位:新臺幣)
┌──────┬──────┬─────────┬────┬─────────┐│帳號│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000000000000│242,850元│自民國107年5月28日│2.67%│自民國107年6月29日││││起至107年12月13日││起至107年12月13日││││止││止,依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07年12月14│3.67%│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依上開利率││││││10%計算,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0000000000│2,185,707元│自民國107年5月28日│2.67%│自民國107年6月29日││││起至107年12月13日││起至107年12月13日││││止││止,依上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07年12月14│3.67%│自民國107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107年12月28││││││日止,依上開利率││││││10%計算,自10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本金合計:2,428,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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