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小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21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許聖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3年7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
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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