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鍾建昌
鍾華昌 鍾秋珠 鍾秋美 鍾張玉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鍾春得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
(二)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即上訴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6,172元【土地總面積6,
523.01㎡×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上訴人應有部分31/480=716,1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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