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61號原告 鍾建昌
鍾華昌 鍾秋珠 鍾秋美鍾 張玉金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 律師被告 鍾春得
鍾運得林 鍾貴蘭 李鍾貴菊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 鍾貴吉 (即 鍾貴梅 )
張光仁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桂蘭 被告 張光清 訴訟代理人 張志揚 被告 張玉貞
張美玉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李桂蘭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玉梅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李桂蘭被告 張玉慧
蕭進財 蕭美珠 蕭英珠 蕭滿珠 鍾火得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文昌
吳菊聯 被告 李鍾貴喜
鍾堂昌 鍾兆昌 鍾美昌 蕭玉珠 唐國祥 鍾閎名 兼前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鍾黃春玉 被告 鍾文斌
鍾秀蓉 鍾廣昌 訴訟代理人 鍾富昌 兼前列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滿昌 被告 鍾榮昌 訴訟代理人 鍾承晏 被告 鍾岢屹
羅國榮 羅國源 羅國鈞 羅國秀 羅嘉玲 兼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宋雲娣 被告 鍾玉杞
吳先艷 紀双 鍾朝欽 鍾麗娟 鍾麗珠 兼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佳容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