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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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曾「永」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曾「水」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