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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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國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國昇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丁國昇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依卷內相關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而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前有遭司法機關通緝之紀錄,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本案之審判,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3月、11月,且被告已於104年7月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指揮書刑期起算日為104年6月24日),有該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岱字第6922號、第6921號、第598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楊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