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游光彩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第1項將系爭土地信託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3,841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07,956元/平方公尺×面積78.16平方公尺);第2項將系爭房屋點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45,339元(即依全力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房屋即新北市○○區○○路○○○號房屋之時值總價1,628,146元+211之1號房屋之時值總價1,417,193元=3,045,339元);第3項懲罰性違約金3億元本息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違約金及其孳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19,299,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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