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簡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96號
原   告  李炎安
被   告  李和文
訴訟代理人  李榮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陸拾元由被
告負擔。」「白地測丈」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
零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白地測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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