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楊贛蓮
法定代理人  江步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4月24日下午
16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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