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號4樓之3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劉賽英 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794元,應繳裁判費2,87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
  另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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