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13號
法定代理人  王利乾
訴訟代理人  王俊之
被   告  陳淑禎
       劉芳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淑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
0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劉芳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
1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陳淑禎、劉芳薌各負擔新臺幣伍
佰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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