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乙○○被告侑城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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