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9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其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承全部犯行,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中,倘命其具保,已可達確保被告依期到庭續行審理、執行等程序。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台幣一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