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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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驣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威騰 被告瑞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禹西 被告OXYSTCORP兼法定代理人 王珮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禹西、王珮羽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自字第3號判決被告2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明達
法官陳紹瑜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