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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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曉雯選任辯護人湯詠煊律師
周武榮律師 周政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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