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57號原告 陳月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騫憓 間給付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