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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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告 孫瑞村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
林佳臻 律師 謝博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連文生 、 陳諺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