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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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0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八0號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0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被告即本件相對人 李梓平 之債權人,為瞭解案件情形及保全其債權,而有閱覽、抄錄系爭事件卷宗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666號支付命令為證,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許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