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被告黃秀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信宏被告黃秀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