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8號聲請人臺東縣東河鄉興隆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巫有鎰 訴訟代理人 楊春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建成┌────────────────────────────────────────────┐│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臺東縣東河鄉興隆國│臺東縣東河鄉農會│99年7月13日│22,676元│NA0000000│││1│民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