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債權人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務人 李忠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2年間與第三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現金卡契約,後經第三人將其現金卡債權轉讓予債權人,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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