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6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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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71號
原告 林志偉
被告 陳谷塵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4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