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消簡字第12號

原告 李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筑桓

被告 捷喬 商務旅館

法定代理人 邱雍涵

訴訟代理人 高陸津

蕭麗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在為本院囑託該局鑑定之光碟片所錄畫面中女子疑似為自己左腳絆倒之認定以前,是否知悉畫面中女子絆倒處附近有突起處?如刑事警察局為上開判斷以前,不知畫面中女子絆倒處附近有突起處,該突起處之存在是否會影響刑事警察局之認定?尚有不明,是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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