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22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江衍玠

債務人 程貴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據查債務人郵局開戶局號之

  登記地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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