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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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848號
原告 許桂菁
被告 邱英男
張 邱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 邱韻如 」之記載,應更正為「 邱如韻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