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3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129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張克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克龍所有之郵政存款及勞保薪資,惟經查債務人無可供執行之郵政存款(於新豐郵局設有帳戶,餘額為158元),另債務人張克龍勞保薪資應執行行為地在雲林縣麥寮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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