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張育瑋 律師即 陳首存 之遺產管理人

相對人 陳宏洲

陳良

陳良壹

陳良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

費用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主文第2項即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660元,業據其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一:

計算書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3,660元

附表二: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1

陳宏洲

1/4

915元

2

陳良生

1/12

305元

3

陳良壹

1/12

305元

4

陳良博

1/12

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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