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聲字第56號
相對人 陳宏洲
陳良 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
費用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變價分割等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嘉簡字第68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主文第2項即如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而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事件支出如附表一所示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660元,業據其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地政規費徵收聯單等件為證,經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二確定為如「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周瑞楠
附表一:
計算書
項目
金額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40元
聲請人預納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
2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3,660元
附表二: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1
陳宏洲
1/4
915元
2
1/12
305元
3
陳良壹
1/12
305元
4
陳良博
1/12
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