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0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譽樺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譽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譽樺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2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9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士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14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㈢98年間,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5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㈣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4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於98年6月1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1年2月15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