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 何美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全部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按:聲請人之聲請狀僅記載 方智賢 等,究竟「等」所指為何人不明)、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理由及法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