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25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俊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7年11月20日雄檢欽岷107執聲他2525字第107902661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俊男(下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106年度執字第4101號、107年度執字第4155號、107年度執更字第1988號、107年度執字第7272號、107年度執字第8354號、107年度執字第9129號指揮書所載應執行刑,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檢察官以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駁回聲請,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又受刑人所犯數罪時間緊密、侵犯相同法益,且被告均已認罪。另被告因精神疾病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若不符數罪併罰之規定,亦請依刑法19條、第57條第6款、第10款、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要件。而於被告一再犯罪,而經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第50條所稱「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判決而言,在首先判刑確定日之前所犯各罪者,始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檢察官就數罪所處之刑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自應受上揭法律規定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2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異議人雖請求檢察官將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惟核之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中,其最早判決確定之日期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106年4月25日,因附表編號3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6年4月25日後,故編號1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不得依上揭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之。是檢察官以受刑人之聲請不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所請於法無據,逕予駁回,應認本件執行指揮並無不當情事。另查,附表編號1、2部分,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2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經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執更字第1988號執行指揮書執行;附表編號3至5部分,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本院以
107年度聲字第26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07年執更字第314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雖另請求本院依刑法19條、第57條第6款、第10款、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惟此屬各罪判決量刑事項,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規定之「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毫不相涉,受刑人據此聲明異議,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上述聲明異議事由,難認有據,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江孟姿附表:
┌──┬──────────┬───────┬───────┬───────┬───────────┬───────┬───────┬─────────┐│編號│罪名│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法院│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日│執行指揮書│備註││││年度案號│年度案號││││││├──┼──────────┼───────┼───────┼───────┼───────────┼───────┼───────┼─────────┤│1│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雄地方檢│臺灣高雄地方法│有期徒刑4月│105年11月4日│106年4月25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左揭2罪曾經臺灣高││││察署106年度毒│院106年度簡字││││察署106年度│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偵字第555號│第605號││││執字4101號│度聲字第12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雄地方檢│臺灣高雄地方法│有期徒刑5月│106年3月16日│107年3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刑8月(執行指揮書││││察署106年度毒│院106年度簡字││││察署107年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偵字第4126號│第4805號││││執字第4155號│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1988號)│││││││││││││││││││││├──┼──────────┼───────┼───────┼───────┼───────────┼───────┼───────┼─────────┤│3│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雄地方檢│臺灣高雄地方法│有期徒刑4月│106年12月12日│107年6月26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左揭3罪曾經臺灣高││││察署107年度毒│院107年度簡字││││察署107年度│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偵字第4126號│第1097號││││執字7272號│度聲字第26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執行指揮書││4│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雄地方檢│臺灣高雄地方法│有期徒刑5月│107年2月19日│107年7月17日│臺灣高雄地方檢│案號:臺灣高雄地方││││察署107年度毒│院107年度審易││││察署107年度│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偵字第1019號│字第831號││││執字第8354號│字第3141號)│││││││││││├──┼──────────┼───────┼───────┼───────┼───────────┼───────┼───────┤││5│施用第二級毒品│臺灣高雄地方檢│臺灣高雄地方法│有期徒刑5月│107年3月21日│107年8月2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院107年度審易││││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356號│字第1100號││││執字第91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