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62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黃金對債務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黃金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一九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三九四計算之違約金⑵新臺幣肆萬零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二五七,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O點五一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金對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麗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