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95號原告下營鄉上帝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下營鄉上帝廟之全部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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