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1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常業重利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月27日執行羈押,至99年
4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張盛喜法官郭玫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