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941號及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66號、第662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陳欣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06.09│96.12.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14401號│緝字第171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簡字第9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9.11│98.09.14││├─┼────────┼───────────┼───────────┼───────────┤│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94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0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0.08│98.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是│││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緝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775號(已執畢)│13334號(尚未執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