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慎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原告與被告柏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7,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