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6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所犯最輕本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另亦有多次竊盜而有反覆實施之虞,且罪嫌均屬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刑事訟訴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並於99年2月23日延長羈押2月,至99年4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