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一一О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修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貳佰柒拾壹
元,折合新台幣捌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
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
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
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台幣叄拾肆元郵
票一張,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