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簡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貳拾元及郵票拾伍
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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