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三六七號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柒佰陸
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貳拾元及郵票拾伍
份,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張以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