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4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八五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中分二社
維字第五一四九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十九時許。
(二)地點:台中市○區○○路○○○號二樓(聯欣飯店二0五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二千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檢查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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