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賴瀅 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旻展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