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司調字第386號

聲請人 林宜君

相對人 吳俐君吳彗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就相對人吳俐君以保證人身分向華南商業銀行清償之新臺幣2,910,609元,請求與相對人商討償還金額與方式;經查,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依首揭規定,本調解事件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提出異議時應繳納新台幣1000元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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