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8,9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宏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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